审判 、执行部门决定启动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时,应当向司法技术部门移 送 以下材料 :
(一)对外委托案 件移送表 ;
(二)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案卷材料 ;
(三)经合议庭确认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
(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的报告文书 ;
(五)经合议庭确认的申请方主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证明等 ;
(六)涉及评估事项的评估基准日确认书 ;
(七)与对外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第九条 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技术部门移送的《对外委托案 件移送表 》应详细填写委托部门、委托类别、简要案情、委托事项、 送检材料以及当事人基本信息等内容 。移送材料应当充分、齐全,能够满足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实际需要。
第十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 》 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专门人员完成对外委托案件的收案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审判、执行部门的移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对需进 一步补充材料或明确 有 关情况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审具、执行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再予以接收 。符合收案条件的 ,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确定 案 件承办人 。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技术部门不予受理 :
(一)移送委托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 ;
(二)移送 证据材料不符合委托事 项要求或应当经双方当事 人质证而未质证的;
(三)委托程序或委托事项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
(四)委托事项涉及的标的物已灭失导致无法鉴定、评估的 ;
(五)现有的科学技术手 段无 法对委托事项进行鉴果和失断的 ;
(六)其他不具备对外委托受理条件的 。
第十二条 司法技术部门承办人具有下只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
(一)是本案 当事人或者主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的 ;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诉 讼代理人的 ;
(四)与 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啃对 案件 公正处理的 ;
(五)本人的近亲属在将要选择的相关类别社会专业机构执业的 。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选择确定受委托机构时当场提止 或在3个工 作日改以书面形式提止。司法技术部门承办人是否回避 ,由本院分管司法技术工作的院领导决定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4 15: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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