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2019年8月27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中共长白县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应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交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审理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调查研究审判案件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七)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领导本院的监察工作。
(九)领导本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一)承办其他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吉林省长白县人民法院内设18个机构,分别为: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等事项,负责文秘信息机要档案账务和接待工作,负责本院行政督查工作,负责本院武器服务车辆及诉讼费管理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负责本院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司法请示和统计分析,指导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新闻宣传和记功奖励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院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院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法官考评和警衔工作,负责书记员管理工作,内设干部科、书记员管理科(职级同庭、室长相同)。
(三)立案庭
对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或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负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负责案件信访接待工作。
(四)信访办公室
负责涉法案件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五)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院审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案件流程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向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审判管理工作;监督各审执部门落实审判管理责任,提高案件质量、 效率和效果;负责法官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法院审判质效评估工作;负责全县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处理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应由本院审理的一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
(七)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八)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不服本院刑事、民事生效裁判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理不服本院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和申请再审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监督本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审查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
(九)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应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审案件。
(十)执行局
依法执行由本院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局内设案件执行科、综合监督科(职级同庭室长相同)。
(十一)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协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中院执行死刑任务,配合有关案件执行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监察室(督查办公室)
主管本院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及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本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本院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对本院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调查处理本院违法审判案件,对审判工作中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案件督办工作。
(十三)长白镇法庭(道交法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十四)八道沟法庭
负责审理辖区内一审民事案件。
纳入吉林省长白县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2018年独立核算机构数1个,独立编制机构数2个,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未独立核算的原因是因为财政没有独立拨款,没有独立核算。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支总计2560.90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40.7万元,增长5.81%。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长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长。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132.5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86.07万元,占97.0%;其他收入46.46万元,占3.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949.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78.23万元,占70.0%;项目支出571.63万元,占30.0%;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1144.57万元,占83.0%;公用经费233.66万元,占17.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2498.22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344.01万元,增长15.97%。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长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增长。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887.8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82%。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464.29万元,降低32.61%。主要原因:压缩三公经费、减少机关运行经费等原因。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887.8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653.96万元,占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7.43万元,占8.0%;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32.47万元,占2.0%;住房保障支出54.03万元,占3.0%。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055.41万元,支出决算为1887.8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78.0%。其中:
1.行政运行年初预算为766.34万元,支出决算为1082.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1.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资金及本年度追加人员经费资金。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年初预算为22.80万元,支出决算为186.5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8.3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其中有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3.案件审判年初预算为46.96万元,支出决算为264.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63.9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其中有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及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4.“两庭建设”年初预算为16.64万元,支出决算为63.8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83.4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其中有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及执行中追加的派出法庭大型维修项目。
5.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年初预算为125.03万元,支出决算为106.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1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有部分离退休人员补发工资年末未发放。
6.死亡抚恤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40.97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为本年度执行中追加。
7.行政单位医疗年初预算32.47万元,支出决算为32.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
8.住房公积金年初预算为45.17万元,支出决算为45.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16.2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82.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233.6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61.08万元,支出决算为107.79万元,完成预算的176.4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公务用车购置费用51.42万元为预算追加。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07.79万元,占191.2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主要原因:今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年初预算56.70万元,支出决算107.7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1.21%,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购置费用为追加经费。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51.4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购置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保险费等;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56.37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的燃油费、保险费、过桥费等。
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3辆,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5辆。
3.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数为4.38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主要原因是无公务接待费。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
九、关于2018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说明
由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于三年省级统管过渡期,故本年度无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3.65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72.37万元,减少23.64%,主要是公用经费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6.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6.3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5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5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从省财政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示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人民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人民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支出。
3.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4.“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人民法院未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支出。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人民法院按规定用于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十一、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人民法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人民法院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6 14:24:06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