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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裁判文书为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时对诉讼时效的混同理解予以纠正,引导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和选择便捷程序解决纠纷。
八道沟人民法庭审理完结一起社会保险纠纷,李某在本镇某企业打工多年,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为了使自己正常退休,便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和公司协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发生分歧,故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依职权调取了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清单,理清单位和个人应承担部分,结合李某和用人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做出了合理的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公布之后,其他有着类似情况劳动者查阅相关文书时,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且劳动者在知道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给予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进行社会救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从而纠正了部分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费用仲裁时效及救济途径存在的错误认知,告知当事人在除起诉外还有其他救济手段。
供稿人:八道沟人民法庭 卓勇哲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6 15: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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