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编者按:为进一步推动“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走向深入,近日,长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由当事人申请,长白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房屋,申请人购买房屋后,双方未进行房屋登记,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相隔较远,现申请人想要进行房屋登记,希望被申请人协助进行房屋登记,故诉至法院。
长白县人民法院在审核案件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此案推送至人民法院委派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远程视频调解渠道,向双方当事人厘清纠纷争议焦点,梳理各方的权利义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采取在线制作方式进行,并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扫码签名确认。签订调解协议后,调解员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司法确认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经当事人申请,本院按照“诉前调书”案号立案,出具“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不纳入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通知》要求,至2022年1月1日起,诉前调解成功后出具调解书,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案号,不再使用“民初”案号。
“诉前调书”案号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启用的新案号,是落实诉前多元调解工作机制的新举措。在新案号未启用时,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诉前调解成功后因不能进行司法确认,必须进入诉讼程序才能出具调解书,导致涉身份案件不能进行诉前调确。新案号启用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可以直接申请出具“诉前调书”号调解书。“诉前调书”案号,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文书中的协议约定时,可直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依法出具“诉前调书”号民事调解书,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是长白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生动实践,全面落实诉前多元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切实体会到司法的温度,同时也是为老百姓提供低成本、更快捷、高效率的多元解纷方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09: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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