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机关各部门、基层人民法庭: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推进审判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化,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最高法院和省高院规定,经院领导讨论决定,即日起,务必严格落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由院庭长负责监管的 “涉众型”“疑难复杂”“类案冲突”和“违法审判”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现下发本通知,请各部门和个人遵照执行。
一、细化案件类别,建立甄别标准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四类案件”应由院庭长进行监督,并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各庭室、团队及员额法官应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细化规定,进行细致甄别。
二、确定启动主体,规范监管程序
(一)监督程序启动主体。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立案部门、承办法官、审判长、新闻宣传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部门和院庭长为“四类案件”的启动主体。
(二)规范监督管理程序。严格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至十四条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三)权利保障和责任承担。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确保运行合法,监管全程留痕
为保证监管行为合法规范,“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过程应当记录在《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中,同时,严格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的行为进行规范,杜绝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6 16: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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