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院“四类案件”的审判实际,现将2021年度1月1日至10月12日本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上级法院精神,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通知,形成案件明细表、备案表,形成长效机制要求各庭室长期监督并及时汇报“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情况。2021年,我院共计发生17件应被监管案件,均被有效监管,监管率达到100%。
二、细化案件类别,建立甄别标准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四类案件”应由院庭长进行监督,并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各庭室、团队及员额法官应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细化规定,进行细致甄别。
三、深入查摆。各庭室分别结合本庭室、本团队审判实际,查找四类案件。经过核查,本院共四十五件涉及群体类事件的“四类案件”。针对该案,本院承办法官严格把控审判尺度和审判结点,将案件进展情况随时汇报主管院庭长并记录在案。
四、确保运行合法,监管全程留痕
为保证监管行为合法规范,“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过程应当记录在《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中,同时,严格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的行为进行规范,杜绝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3 1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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