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进一步提升县法院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标准化水平,确保印章管理使用规范、高效、科学、有序、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处理工作标准(试行)〉等政务工作标准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印章(以下简称“党组印章”)、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实物印章(以下简称“院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印章”)、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名章 (以下简称“院长名章”)、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2.适用范围
2.1党组印章适用于以本院党组名义印发的报告、请示、决定、意见、通知等需要加盖本院党组印章的各类党内公文。
2.2.1院印适用于以本院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公文、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颁发的各类证书聘书,签订的各类合同文本以及按照规定需要加盖院印的其他行政公文。
2.2.2本院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时可出具印模,与院印具有同等效力。
2.2.3电子印章适用于审判业务管理系统的各类裁判文书。
2.3院长名章适用于以本院院长名义发布的各类命令或决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颁发的各类证书或聘书,以及按照规定需要加盖院长名章的其他公文。
2.4综合办公室印章适用于经授权以综合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公文。
3.用印审批
3.1印章使用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先审核、后用印”原则。
3.2申请加盖党组印章,用印经办人应出具由本院党组书记签批的文件审批单及用印材料原稿。用印材料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且无修改意见的,可将党组会议纪要(记录)作为用印审批材料;有修改意见的需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3.3.1申请加盖院印,用印经办人应出具由分管院级领导签批的文件审批单(可用钉钉“用印审批单”或纸质版“公章使用审批单”)及用印材料原稿;上行文应经本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3.3.2申请加盖电子印章,用印经办人应通过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用印。
3.4申请加盖院长名章,用印经办人应出具由院长本人签批的文件审批单及用印材料原稿,经院长审批同意后,再行加盖院长名章。
3.5对应由本院分管院级领导审批,但该分管院级领导暂时离岗未在院机关办公,且所需签批的事项确属紧急的,用印部门应电话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向综合办公室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用印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经综合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用印。该分管院级领导返岗后及时补签。
3.6以综合办公室名义代院发文由分管该事项的院领导签批后用印。综合办公室依职权制发的文件由综合办公室主任签批后用印。
4.用印流程
4.1用印部门要对用印材料质量负责,严格把好行文关、政治关、内容关、文字关和体式关,做到:内容上,观点客观鲜明、材料充分有力;形式上,文种选用正确、格式符合规范;文字上,字句准确精炼、语法严禁规范;程序上,严格遵照流程、沟通协调到位。
4.2按照用印审批权限层报相应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可申请用印。非涉密文件应将文件审批单和用印文件,经印章保管人审批同意后使用印控仪用印;涉密文件应向印章保管人提供文件审批单及用印材料原稿,在用印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后,使用实物印章用印;电子印章应通过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履行审批手续后申请用印,由密钥保管人代为用印。
4.3用印经办人应注意保证用印质量,加盖印章应做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材料的落款一致,且用印位置准确、图案端正、印迹清晰,不得遮压正文;用印法律文书或公文需要加盖两种以上印章的,各印章之间互不覆盖。
4.4做好归档各份工作,法院印发的上号文件,用印经办人应在用印后2日内将文件审批单、校核稿件、1份正式印发文件送至综合办公室归档,其他文件由用印部门自行归档备案。
5.印章管理等相关事项
5.1印章保管人应当切实加强对印章的保管,严禁将印章借出或外带使用。印章使用后,应当及时放入保密柜,不得随意放置。
5.2本院印章由综合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应向综合办公室主任报告,并由其指定人员暂时代为保管。
5.3印章保管人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登记保管印章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种类及数量。
5.4如印章毁损,印章保管人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主任报告,并按相关流程重新制作更换印章。
5.5严禁在空白文书、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5.6用印经办人应为本院在编干警、工作人员及文员,用印部门不得指派外单位人员、临时工作人员或在本院实习的人员办理用印手续。
5.7用印经办人应注意把握提请用印时间,预留一定时间用于审核用印审批手续和文件校核,防止因“卡点”用印影响用印质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13: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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